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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气 象 学 会 文 件
赣气会函〔2010〕6号
关于全省防雷资格证书持有者参加 继续教育培训及办理证书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赣气发〔2009〕67号)(以下简称《防雷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全省取得防雷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省气象学会每两年组织一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实行防雷资格证书每两年一次的审验制度。为做好上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办理证书审验对象 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于 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 2.培训时间: 3.培训地点: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环境工程系(南昌市气象路58号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环境工程系楼二楼); 4.联系人:叶蕾(手机:13699510014 QQ:284581639 电话及传真:0791-5277448)。 三、办理证书审验时间和地点 1.时间:上述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至2010年7月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地点:江西省气象学会秘书处(省府北二路109号省气象局大楼四楼); 3.联系人:邓志华(0791-6254347,13870889092)。 四、有关要求 1.根据《防雷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是向省气象学会申请办理防雷资格证审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又不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其它条件者(详见《防雷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防雷资格证审验不合格并自动失效,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防雷资格申请(详见《防雷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2.根据《防雷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防雷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并实行每两年一次的审验制度。持证人应当于规定的审验期内,向省气象学会申请办理审验,不参加审验者,取消其防雷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防雷资格申请;持证人因资格证书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对每次审验合格者,省气象学会予以延续并换发新证。 五、其它事项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报名时须携带中国气象局监制、江西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资格证原件;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人员资格证者,须同时携带国家承认的防雷或建筑、气象、通信、电子、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者上述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持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人员资格证者,须同时携带国家承认的防雷或建筑、气象、通信、电子、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或者上述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2.申请办理防雷资格证书审验,须携带中国气象局监制、江西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资格证原件,及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或《防雷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符合继续教育条件的原始证明材料。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需缴纳报名费20元/人·门,培训、资料费500元/人,考试费80元/人·门。 4.申请办理证书审验不收费用,若需换证收取工本费20元/本。 5.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可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安排食宿,费用自理。乘车路线:20、25、203、218、601路公交车至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下。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防雷 资格 考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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