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规定政府或者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灾害级别或者解除应急措施。
二是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等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三是规范各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规定气象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救灾物资供应和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公用设施运行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农业抗灾指导、水量调度等工作。